致琨金融视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致琨律师解读

对于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若股东在离婚时签订《股权分割协议》对该股权进行分割,其分割股权的行为实则与股权转让的性质相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的“人合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共同所有的股权分割不能直接适用一般财产的分割方法。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协议、文件对股东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未作特别限制,非持股一方离婚时通过签订的《股权分割协议》等方式想要成为公司股东或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对上述条件已进行具体规定。

因此,为避免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的离婚分割影响公司股权的合理架构以及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股东可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配偶股权条款”,对公司股东股权的离婚分割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并要求其配偶签名确认。如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公司股东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的,仅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股权的财产性权益,对于股东资格无权分割。同时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股权的离婚分割事项予以明确限制,以保障公司的股权稳定,兼顾股东配偶方合理的经济利益,规避公司因股权的离婚分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