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琨劳动人事日享记-职工因疫情原因不能复工,企业能否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

第一条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致琨律师解读

自2019年开始,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开启了疫情防控阻击战,不少企业的职工因疫情原因无法复工,针对该情况,企业能否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文就该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之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二)企业能否单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中,案例6: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中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其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休带薪年休假是否合法?案例中的仲裁委的裁决观点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及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第二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根据该案例,因疫情原因无法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同时,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时,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并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综上在疫情期间,针对无法复工的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后,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应当保留已优先安排职工休假的相关证据。劳动者与企业应共克时艰,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和劳动者收入损失降到最低,共同努力,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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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菲,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中心成员,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案件。专注于政府、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诉讼业务。

主要服务单位包括:海东市乐都区商务局、海东市乐都区发展和改革局、海东市乐都区粮油公司、海东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河鑫业有限公司、青海创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大学科技园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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