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琨破产实务札记-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涉及保证债权相关问题分析

一、破产实务问题

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报债权。本所律师从破产法角度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对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涉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致琨律师解读

(一)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仍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可以同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

(二)主债权停止计息及于保证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之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人可以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即停止计息。

(三)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仍可向保证人主张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受破产清偿的不完全性所限,债权人最终受偿金额按照清偿率折算,一般都低于其债权总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需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破产,但是故意不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主张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故意不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之规定,债权人上述行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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